2008-04-08 |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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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五)
二十五、定金。关于定金,大家需注意以下内容:(1)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2)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4)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十六、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比较懒,没有通知债务人,那么这个合同权利转让就是无效的。除非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是无权撤销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的。如果债务人能够抗辩原债权人(即让与人),那么他也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抗辩新债权人(即受让人)。
二十七、合同义务转移。不管债务人是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还是将合同的义务部分转让给债务人,都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人比较懒或者债务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没有这样做的话,那么将会产生如下后果:(1)该债务转让行为无效;(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承担不履行(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十八、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部分)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另外,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2)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不得转让;(3)该类转让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4)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主张抵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十九、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十、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想交付合同标的物但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实在没有办法,债务人便将该合同标的物交给了提存机关,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并终止了合同,这就是提存。在合同标的物提存之后,除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否则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的继承人与监护人)。提存期间,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但同时,提存费用也要由债权人负担。在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出现这种情况时,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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