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8 | 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答疑(二)
26.如何理解“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答】股票只能作为权利质押,其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开始时效。例如,甲企业持有乙上市公司8%的股份,2002年4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为卖方,甲为买方,如果甲以其持有的乙上市公司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则该担保合同无效。
27.请问,“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2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何理解相对人是否“有理由”?
【答】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经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29.如何理解“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答】甲乙企业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4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但双方对运费由谁负担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发货的环节,甲企业属于债务人,因此如果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运费由甲企业负担。
30.如何理解“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答】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996年1月1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企业转让财产(乙企业恶意),如果银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1.如何理解“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答】甲、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3年4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甲公司和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丙负责运输。丙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慎造成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管是甲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丙的原因,都应当由债务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甲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要求丙赔偿损失。
3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总货款5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损失20万元。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10万元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应当予以返还;其次,8万元的定金本来就属于乙公司,予以返还;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同时并用,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违约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也可以选择定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8万元的定金;最后,如果乙公司选择了2.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乙公司选择了8万元的定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简而言之,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33.如何理解“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为甲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经查:甲企业为丙公司的股东,但乙银行在和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道甲企业为丙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由于债权人是善意的,因此,尽管设备抵押合同无效,但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甲企业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如何理解“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甲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400万元,丙企业作为保证人担保600万元。在债务清偿中,无论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是300万元还是500万元,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仍然是600万元。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了债务人甲企业的抵押担保,则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将减轻400万元,只承担600-400=200万元。在本案中,假设甲企业以其机器设备抵押担保600万元,丙企业保证400万元。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了债务人甲企业的抵押担保,则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将全部免除(400-600=0)。
35.当事人以哪些财产进行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时效。
36.如何理解“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答】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抵押物本身,如果抵押物灭失,则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如果甲企业破产,乙银行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前机器设备灭失,则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如果第三人没有责任,则乙银行的1000万元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如果第三人有责任,如保险公司赔偿了800万元,则乙银行对800万元的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的200万元则可以计入破产债权。
37.如何理解“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答】(1)不管是“伪造变造”,还是“隐匿销毁”,责任主体均包括单位和个人,其法律责任完全一样:对单位处于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而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对于“授意、指使”,其责任主体只是个人,但罚款数额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如何理解“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答】在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中,“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房主)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或者)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39.根据规定,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请问,如何理解“土地、房屋权属”?
【答】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权属转移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40.如何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
【答】首先,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相同之处在于:有的项目应当征收增值税,有的项目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混合销售,是指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例如,装修公司的包工包料,向客户提供装修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装修材料应当征收增值税,二者是针对同一客户同时发生的。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在“多元化经营”中,有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有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例如,某商店既单独销售复印纸,又提供复印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针对的客户不同,取得收入的时间也不是同时发生的。
41.如何理解“价外费用中不包括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答】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卷烟,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甲企业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60万元,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乙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在计算乙企业的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42.为什么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发生的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如果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货物的运费就可以抵扣。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由于其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也不能抵扣;对于购进免税农产品,由于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发生的运费就可以抵扣(运费金额×7%)。
43.根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请问某自行车厂自己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只有从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废旧物资时,才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该自行车厂从废旧物资回收站购入(免税的)废旧物资时,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自行车厂自己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4.如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答】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对于视同销售(如纳税人将自己研制的新香烟无偿赠与医院使用),如果没有“确定”的销售价格,又没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期的销售价格拿来“套用”,就需要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1)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如计算机、机器设备),只需要计算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2)消费税应税产品(如香烟、化妆品),需要同时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应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5.如何理解“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某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2年该企业从其关联企业借款3000万元(1年期),发生借款利息120万元,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在计算题中,首先把3000万元的借款分成两部分:(1)注册资本的50%:2500万元;(2)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500万元;(2)计算两部分各自对应的借款利息分别为100万元和20万元。对于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借款部分(500万元),其借款利息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0万元。
46.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中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
【答】全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47.如何区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1)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发现纳税人有可能逃避纳税时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如冻结存款账户、查封商品);(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后”不缴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税,税务机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的“断然措施”(如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其商品以抵缴税款)。
48.如何理解“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答】(1)纳税人先欠税,后抵押的,税收优先;(2)纳税人先抵押,后欠税的,抵押优先。
49.如何理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
【答】(1)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有严格的先后顺序;(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
50.如何理解挂失止付在票据补救措施中的地位?
【答】票据丧失后,当事人有两个选择:(1)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2)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51.如何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答】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只要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承兑银行应当于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地“当日足额”向持票人付款,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例如,A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答】股票只能作为权利质押,其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开始时效。例如,甲企业持有乙上市公司8%的股份,2002年4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为卖方,甲为买方,如果甲以其持有的乙上市公司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则该担保合同无效。
27.请问,“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2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何理解相对人是否“有理由”?
【答】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经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29.如何理解“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答】甲乙企业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4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但双方对运费由谁负担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发货的环节,甲企业属于债务人,因此如果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运费由甲企业负担。
30.如何理解“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答】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996年1月1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乙企业转让财产(乙企业恶意),如果银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1.如何理解“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答】甲、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3年4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甲公司和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丙负责运输。丙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慎造成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管是甲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丙的原因,都应当由债务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甲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要求丙赔偿损失。
3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总货款5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损失20万元。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10万元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应当予以返还;其次,8万元的定金本来就属于乙公司,予以返还;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同时并用,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违约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也可以选择定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8万元的定金;最后,如果乙公司选择了2.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乙公司选择了8万元的定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简而言之,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33.如何理解“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为甲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经查:甲企业为丙公司的股东,但乙银行在和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道甲企业为丙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由于债权人是善意的,因此,尽管设备抵押合同无效,但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甲企业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如何理解“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甲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400万元,丙企业作为保证人担保600万元。在债务清偿中,无论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是300万元还是500万元,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仍然是600万元。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了债务人甲企业的抵押担保,则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将减轻400万元,只承担600-400=200万元。在本案中,假设甲企业以其机器设备抵押担保600万元,丙企业保证400万元。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了债务人甲企业的抵押担保,则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将全部免除(400-600=0)。
35.当事人以哪些财产进行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时效。
36.如何理解“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答】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抵押物本身,如果抵押物灭失,则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如果甲企业破产,乙银行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前机器设备灭失,则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如果第三人没有责任,则乙银行的1000万元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如果第三人有责任,如保险公司赔偿了800万元,则乙银行对800万元的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的200万元则可以计入破产债权。
37.如何理解“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答】(1)不管是“伪造变造”,还是“隐匿销毁”,责任主体均包括单位和个人,其法律责任完全一样:对单位处于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而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对于“授意、指使”,其责任主体只是个人,但罚款数额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如何理解“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答】在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中,“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房主)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或者)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39.根据规定,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请问,如何理解“土地、房屋权属”?
【答】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权属转移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40.如何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
【答】首先,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相同之处在于:有的项目应当征收增值税,有的项目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混合销售,是指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例如,装修公司的包工包料,向客户提供装修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装修材料应当征收增值税,二者是针对同一客户同时发生的。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在“多元化经营”中,有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有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例如,某商店既单独销售复印纸,又提供复印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针对的客户不同,取得收入的时间也不是同时发生的。
41.如何理解“价外费用中不包括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答】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卷烟,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甲企业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60万元,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乙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在计算乙企业的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42.为什么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发生的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如果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货物的运费就可以抵扣。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由于其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也不能抵扣;对于购进免税农产品,由于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发生的运费就可以抵扣(运费金额×7%)。
43.根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请问某自行车厂自己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只有从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废旧物资时,才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该自行车厂从废旧物资回收站购入(免税的)废旧物资时,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自行车厂自己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4.如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答】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对于视同销售(如纳税人将自己研制的新香烟无偿赠与医院使用),如果没有“确定”的销售价格,又没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期的销售价格拿来“套用”,就需要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1)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如计算机、机器设备),只需要计算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2)消费税应税产品(如香烟、化妆品),需要同时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应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5.如何理解“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某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2年该企业从其关联企业借款3000万元(1年期),发生借款利息120万元,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在计算题中,首先把3000万元的借款分成两部分:(1)注册资本的50%:2500万元;(2)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500万元;(2)计算两部分各自对应的借款利息分别为100万元和20万元。对于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的借款部分(500万元),其借款利息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0万元。
46.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中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
【答】全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47.如何区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1)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发现纳税人有可能逃避纳税时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如冻结存款账户、查封商品);(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后”不缴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税,税务机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的“断然措施”(如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其商品以抵缴税款)。
48.如何理解“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答】(1)纳税人先欠税,后抵押的,税收优先;(2)纳税人先抵押,后欠税的,抵押优先。
49.如何理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关系”?
【答】(1)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有严格的先后顺序;(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
50.如何理解挂失止付在票据补救措施中的地位?
【答】票据丧失后,当事人有两个选择:(1)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2)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51.如何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答】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只要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承兑银行应当于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地“当日足额”向持票人付款,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例如,A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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